当前位置:市统计局>统计工作>文件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张政办发〔2016〕51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6-08 作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区县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恢复、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力量。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机构的内设机构要与工作职能相一致。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统计工作要延伸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文书担任兼职统计员。各区县逐步形成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统计网络。

(二)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区县统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县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力量。各乡镇(街道)按照区域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街道)配备1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村(居)有1名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各区县、乡镇(街道)编制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保证重大普查、专项调查经费的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聘请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日常统计报表上报和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区县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变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备。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轮岗、交流,注重将优秀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并重视他们的培养和使用。对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相关待遇。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充实部门统计力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指定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有数据采集任务的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他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接受同级统计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明确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行业统计意识,在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对本部门和单位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并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张有关单位统计工作任务予以明确(详见附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明确县级有关部门统计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

    (一)着力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等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再造。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提高统计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增强统计信息处理能力,配备符合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统计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资源共享的经济社会综合数据中心,努力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二)完善统计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同级统计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经过同级统计部门审核。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联网直报部门调度制度。

    (三)加强统计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办事,坚持依法统计的独立性。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基层单位和统计报表对象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考核。强化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统计队伍、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制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绩效办。各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奖励、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工作涉及有关统计指标数据的,须经统计部门核准。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科学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责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统计工作1次以上,并由常务副区县长分管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党委委员、副乡镇长(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统计工作。要建立鼓励统计部门争创一流的长效机制,每年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要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分值参照市级标准确定。

 

附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张有关单位统计工作任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张有关单位统计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牵头抓好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进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在库”)单位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计划总投资达到统计标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料;提供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及年度重大项目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市旅游外事侨务委:承担全市规模及以上旅行社、星级酒店、客栈“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旅游人次、旅游收入等相关数据;协助搞好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市教育局: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妇女儿童“两纲”监测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科技局:承担全市科技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科技成果展示、专利申请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统计资料;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科技活动调查及R&D清查工作,及时提供全部科技活动项目清单;提供全面小康资料。

    市经信委:承担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做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重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加强日常运行监测工作;配合搞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统计、电信业务总量统计;做好相关行业增加值核算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R&D清查;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年度户籍人口统计数据;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民政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和农村居民人数,提供社会福利彩票销售情况统计资料;提供基本单位和行政区划变动行政记录;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财政局:承担财政收支统计;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有关的财政八项支出等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妇女儿童“两纲”监测统计资料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负责收集和提供全市有关劳动就业与职工工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环保局: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做好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名单;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清单;提供全市及区县建成区面积、城镇污水处理率等统计资料;提供全市液化气能源消费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资料;定期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统计数据,营运车按车型统计表,协助做好公路运输能源消费调查;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农委:承担农、牧、渔业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农、牧、渔业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提供农村能源消费统计资料;提供全面小康资料。

    市商务粮食局:承担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内、外资等统计资料;协调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入库申报、联网直报工作;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协调全市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相关企业入库申报、联网直报工作;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卫生计生委: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妇女儿童“两纲”监测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工商局: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名录和本行业基本单位变动行政记录;定期提供全市在册和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及增速;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市安监局: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等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全市限额以上餐饮服务食品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协调全市限额以上餐饮服务食品企业入库申报、联网直报工作;提供全面小康资料。

市房管局: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和房地产项目“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房地产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商品房销售备案清单、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申报等统计资料。

    市交警支队: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民用汽车和其他汽车保有量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市人民银行: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人民币各项存贷款余额、房地产购房贷款余额和开发贷款余额等统计资料;提供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表;提供统计年鉴和全面小康资料。

    市国税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税收收入等统计资料;定期提供纳税单位变动行政记录;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市地税局: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月报和纳税单位变动行政记录;提供统计年鉴资料。

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区县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数据。

市邮政管理局: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邮政业务报表、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报表、邮政业能源消费情况表;提供统计年鉴资料。